About Us

本站採用極簡風格,提供實務上常見法律問題的相關文章,如同律師為當事人解答法律問題時,能夠化繁為簡、指引正確的方向、找到簡顯明確的解決途徑。

Need a Lawyer?


Latest Articles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婚姻關係是否解消,我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婚姻共同生活體已經不存在,而貞操義務、同居義務、扶養義務、夫妻財產關係、日常家務代理權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都當然消滅,所以夫妻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是當然消滅的,如果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的話,那喪偶者就不能再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