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電所受的損失,可否向台電公司求償?
近幾年來,台電已多次無預警大規模停電,而小規模的地區型停電也是常常發生,而每次停電,都免不了造成民眾、商家的損失。像這次303大停電的原因,台電表示是人為操作失誤,明顯是台電的疏失,既然是因為台電的過失造成人民損害,好像很理所當然可以求償,但真是這樣嗎?
關鍵在於跟台電簽的用電契約,是否有免除賠償責任的特約條款
台電不會平白無故給你電用,除非你是偷接、竊電,不然一定要跟台電公司申請用電,當然會跟台電簽訂供電的契約,而這個契約內容當然是台電公司準備的。
我們先試想,只要發生了一次台電大停電,如果所有人都跟台電求償的話,台電大概就破產了根本賠不完,所以台電公司一定會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試想,台電如果沒有在用電契約中「特別約定停電的賠償責任」、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賠償範圍,那就真的是傻了。
依台電的用電服務契約,已免除停電、限電的賠償責任
果然,依台電公司網頁提供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第19條,約定「台電公司無法保證永不停電,用戶應視個人需要自備發電機或不停電電源裝置作為備用電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電公司可以對用戶停止供電或限制用電(即停電、限電):
- 依法令規定。
- 遭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
- 設備故障或運轉發生事故。
- 電源供應不足。
- 檢修設備、工程施工或其他供電安全上之需要。
而發生停電、限電情形時,依契約第20條規定,只是提供一些民眾無感的電費折扣而已。
所以既然用電戶和台電公司的契約,已經約定台電就算在人為操作失誤停電、缺電的情形下,可以對用戶停電、限電,用戶也只能享有電費折扣的補償,排除了其他損害賠償的請求,民眾真的難以再向台電公司損害賠償。
你會不會覺得台電公司這個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其實筆者覺得這種企業經營者免除自己故意、過失賠償責任的條款,已經違反誠信原則及平等原則,依消費者保護法的精神,應該是無效才對,但台電公司的這份定型化契約,卻是經濟部公告的,政府在背後這麼挺台電,法官敢認定這個契約是無效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