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借給沒駕照的人,出車禍撞死人,車主是否有過失致死責?
2月1日深夜,台南台江大道發生嚴重自撞車禍,6名年輕男女共同出遊,駕駛者沒有駕照,卻向友人借車並駕駛。結果在台江大道超速高速行駛時失控,撞向路邊工廠警衛室,6人全數死亡。而新聞報道,警方將通知車主到案,這位車主可能面臨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借車給無駕照的人,竟可能揹上過失致死罪?其實不一定,仍須個案判斷,說明如下。
出借車輛,與肇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重點應在於駕駛者的駕駛能力,而非有無駕照
實務上對於借車予無駕駛執照之人使用,其後肇事,出借車輛之人,是否構成過失責任之見解不一,而多數見解是認為,須個案判斷出借車輛的行為,與無照駕駛者事後肇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歸納如下:
出借車輛予無駕駛執照之人,與其肇事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應依一般經驗法則,綜合出借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以客觀之事後審查,如認為在一般情形、相同之環境、同樣之出借行為之條件下,均可發生同樣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時,出借車輛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始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於同一條件存在之下,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然皆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者,則出借車輛之條件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並不相當,出借車輛之行為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出借車輛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如何判斷相當因果關係?
有的人沒有駕照,但很會開車,而有的人有駕照,但卻是用雞腿換的,上路也是很危險,所以有無駕照,和是否會發生車禍,並無必然關聯。
所以最重要的應該是,除了駕駛人無照之外,車主在借車時,是否知道這個駕駛「駕駛技術不良」?是否可預見這個駕駛上路後發生事故的機率較高?
例1:A有多年駕車經驗,可是沒有駕照,仍向B借車上路,結果未注意路況而發生車禍撞死人,但此種情形,並非A無照駕駛技術不良,而係其一時疏於注意所致,屬於A一時過失之偶然事實,自難認與A容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有必然之相當因果關係,A不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例2:C有小兒麻痺、沒有駕照,仍向D借車上路,結果因為駕駛能力不佳而發生車禍撞死人,在此種情形,D應該可以知悉C既沒有駕照,也沒有基本的駕駛技術和能力,卻仍出借車子給C,一旦C上路,將製造較高度的危險性,則D應負過失致死之罪責。
而這個新聞中的王姓駕駛,已經22歲了,其駕駛技術真的要詳予調查判斷,如果此人已經開車一段時間,是否真無駕駛能力?即有疑義。而本次車禍究竟是駕駛技術不良,或是駕駛疏忽所致,也很重要,所以亦應詳加探究車禍的原因。
仍有出借人一律不須負責之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曾有見解認為:「甲將其機車借與無駕駛執照之乙,乙駕駛該機車,疏於注意,竟與丙相撞,致丙死亡,問甲應否負過失致死之罪責?討論意見:甲說:甲不負過失致死罪責。理由:甲將機車借與無駕駛執照之乙,依一般觀念,未必一定發生車禍,其與丙之死亡顯無相當因果關係,苛其刑責,牽連未免過廣,且所謂過失,應就構成要件中之行為,加以衡量,若就構成要件之行為衡量其過失,殊欠妥當,甲非肇禍之行為人,對於車禍之發生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無考量餘地,加以處罰,不免有違刑事責任重在處罰行為人之本質。甲之行為,僅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已。(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依此座談會之見解(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1輯156頁)認為被告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之行為,與肇事之結果間,不論出借當時,無照駕車之人是否具有駕車之能力,2者間均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之規定,應視為立法者對於此等過失行為之人,所課以之處罰限度,不應擴張為過失犯之法律上客觀注意義務。
車主一定須負的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
本條行政責任在於處罰「借車給無照之人」的行為,而與事後是否發生車禍無涉,所以本例之車主,縱使能避掉刑責,仍有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