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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車經過交岔路口,見號誌為閃紅燈,卻未停止注意左右來車後再前行,洽巧有乙(未戴安全帽)也未依閃黃燈號誌減速通過而行駛,甲、乙二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乙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硬腦膜下出血及左側延遲性腦出血、頭暈等傷害,經車鑑會鑑定後,判定甲為肇事主因、乙為肇事次因。
依司法實務標準,肇事主因者過失責任比例為70%、肇事次因者的過失責任比例為30%,不過乙沒有戴安全帽,導致其頭部撞擊地面時傷勢更加嚴重,乙的過失責任比例是否要從30%再往上提升?使其可求償的金額降低?
沒戴安全帽若與損失擴大有關聯,應對此再負與有過失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有沒有戴安全帽,雖然與車禍發生沒有關聯,意即與肇事責任比例無關,但如果傷勢集中於頭部時,則損害結果的擴大,顯然與沒戴安全帽有關,此時就會認為就損害的擴大,與有過失,應就損害部分再多負過失比例責任;反之,如果受傷部位非頭部,此時有無戴安全帽就不重要。
而法院實務上,沒有戴安全帽的過失比例責任可能會因此增加10%至20%,以旨例來說,乙是肇事次因,就車禍過失責任比例是30%,但在請求損害時,因為沒戴安全帽導致損害擴大,乙的過失責任比例可能會提升到40%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