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

2020-08-04

甲騎騎機車行經路口,準備左轉待轉中(該路口未設待轉區、紅綠燈為三顆燈無左轉綠燈號誌),當甲準備左轉時,一向左轉,即遭對向車道騎乘機車之乙煞車不及撞上(雙方均為綠燈),乙騎在快車道且至路口並未減速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甲則是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問題。

在本例中,乙為直行車具有路權,但路權是絕對的嗎?乙是否就無肇事責任?

甲、乙分別違反何交通規則?

  • 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7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 乙: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及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甲、乙肇事責任之分配?

直行車依規定雖有路權,但「路權」並非絕對不可侵犯之權利,是除有關路權之各項具體規範外,尚有明定駕駛人必須遵守注意車前狀況或兩車併行距離等相關概括規定之必要,且所謂車前狀況亦非僅以駕駛人所遵行之車道為限,尚須擴及視線所及之可能範圍,藉此賦予駕駛人在享有路權之同時,仍應確實注意周遭突發情事與他人行車狀況之義務,促使各類用路人均能妥適採取避免或降低交通往來風險之舉措。

否則倘如本件雖因甲違規左轉,若謂乙逕可不問兩車相距為何或是否確實注意他人行車狀況,徒憑其是時享有路權而率行主張卸免一切責任,實與上述交通安全規則之法律本意有悖。

另依交通部民國100年6月3日交路字第1000032540號函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此乃因立法院提案之修正說明中,轉彎車是否達中心處之認定,實務上實為困難,多致肇生因搶道而發生事故,原以修正該條例及規則,然事涉肇事責任歸屬之判定,仍須依個案判定。並非轉彎車須負全部責任。」

以本例來說,雖然乙具有路權,但不代表乙就可任意違規,但畢竟乙有路權優勢,所以甲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而乙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則會被認定為肇事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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