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執行?如何聲請假執行?

2019-10-19

法院判決書主文有時候會看到這段文字「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是什麼意思呢?這段話是指原告可以向法院聲請「假執行」,那假執行又是什麼?對原告有什麼幫助?

假執行的意義

我們知道法院獲得勝訴判決後,如果債務人不依判決付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但官司有一、二審(標的金額逾150萬者可上三審),所以必須判決「確定」,就是這個案件已經不能上訴了,才能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有時候被告一審輸了,會在上訴二審的期間,先進行脫產,就算二審原告又贏了,被告也利用時間脫產完,也不怕被強制執行了。所以為了保障原告,也兼顧被告的權益,設計了「假執行」的制度。

「假執行」是相對於「終局執行」的概念,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為終局執行,反之,在判決尚未確定前的強制執行,就是所謂的假執行。

一審判決若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法官可為假執行的宣告,讓原告可以在判決確定前,先對被告的財產為強制執行,但畢竟判決尚未確定,未來可能有二審、三審改判的可能,所以為兼顧被告利益,法官得命原告要先提供擔保、提存一筆錢(通常是判決金額的1/3,如果金額不大,也可能免保擔保)到法院,然後就可以對被告強制執行了。不過被告也可以反擔保,提存一審判決金額到法院,就可以免被強制執行,但如果判決確定時還是要賠錢,原告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該筆被告的反擔保金,對原告也是有利的。

如何聲請假執行?

原則上,假執行的宣告必需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聲請,通常是在起訴時就會在訴訟聲明中加上:「如受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則法院若一審判決原告全部或部分勝訴,即會在主文宣告准予假執行。

通常建議在起訴時就提出請求假執行的聲明,因為有提出未來才有機會假執行,反正到時候就算不去做假執行也沒有關係。

不過請求的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話,法院若判決原告勝訴,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所以如果您起訴請求金額不到50萬,就不用請求法官准許假執行了,法官會自動在判決主文寫上。

想要假執行,該如何進行?

拿到一審准許假執行的判決,當被告上訴了,又怕被告脫產,想要假執行,該怎麼進行下一步?

首先,建議先拿一審判決書正本到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如果查到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有所得收入時,再帶著法官在判決書所定數額的擔保金,到法院辦理提存

為什麼建議先查財產呢?因為法院取回提存金的程序很麻煩,如果先提存,結果發現被告沒財產,那提存就沒意義了,領回提存金也要搞很久,所以建議先查財產,如果查無財產,可考慮就不提存了,反之,有財產的話再去提存。

提存完畢後,會取得法院核發的提存書、收款憑證,然後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了。不過提存、強制執行的查封、鑑價及拍賣等,若無實務經驗要花很多時間摸索,通常還是建議委託律師處理,會提高很多效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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