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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頭」作為公司、商號登記負責人,實務上十分常見,你可以看到許多女性登記負責人的商號,背後老闆都是老公。負責人為什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動機多樣,可能是為了避債、避責、低調、節稅,但不論如何,雖然未明文肯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效力,但司法實務都是承認的。
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
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這條規定明文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那如果公務員不經營,只是當實際經營者的人頭呢?
借名當負責人,仍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銓敘部100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03341567號書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立法目的,旨在使公務員避免利用職務獲取不當利益及影響公務推動,且考量我國民法並無規範借名登記契約之類型,以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對於借名投資之情形是否適用該法,亦採形式認定,因此,公務員將自己名義借予他人投資事業,且擔任該事業股東之情形,該公務員雖未實際出資,惟既屬其名下財產,故除符合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外,仍有違該項前段規定。」
這個函釋把公務員的兼職用「形式」而非「實質」來判斷,其實這個見解滿可議的,如果只是當人頭而已,實際上沒參與經營或決策,不能說是「經營」商業,但政府為了認定方便,所以採用形式判斷,只要你登記為負責人,不管是不是借名,仍然認定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