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界壩無預警放水沖走露營客事件,台電有無賠償責任?
南投仁愛鄉武界壩疑似閘門故障,無預警放水兩次,造成下游5名在武界一線天露營地遊客慘遭暴漲的溪水沖走,至今累計3死1失蹤。睡在車上逃過一劫的盧男妻子,受訪時她難過得表示,「為什麼莫名其妙放水,然後又沒有廣播」,對於至親死亡的悲劇,未來不排除申請國賠。
而武界壩管理單位台電公司則表示,並不是人為操作,但閘門疑似故障而放水,所以來不及廣播,但是被害民眾所在位置偏僻,就算有廣播也未必聽得到,且警察局都有在溪邊樹立警告標示,標的水壩隨時可能放水請勿進入的。
而這個事件,被害人家屬究竟可不可以向台電公司求償呢?
被害人的疏失在哪裡?台電公司的疏失在哪裡?
被害人在無視警告標示在溪邊露營過夜,讓自己暴露於危險之中,就是很嚴重的過失及冒險行為。
而台電公司呢?閘門無預警開啟放水是可容許發生的風險嗎?從這次事故的嚴重性來說,顯然不是,如果任意放水都沒關係的話,那何必在放水前要廣播呢?廣播的目的就是要處在溪邊的民眾事先撤離,而閘門設施的保養、維護是台電公司的職責,這次發生故障開啟,除非台電公司能舉證就算盡到保養、維護之責,仍無法避免故障的發生,故障是無法事先避免的,才有可能主張無過失。
而被害民眾在溪邊露營過夜、台電公司閘門故障,都是造成本次事故不可或缺的因素,都有因果關係存在,所以我們這討論責任歸屬時,不能只看一方的過錯,而應審視雙方是否均有過失再加以研判。
台電公司可以主張「被害人無視警告標示,應自負責任」嗎?
民眾到野外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如果發生意外,當然不可能要求國家或有關單位賠償,但前提也必須是「意外非人為所致」。反之,如果「意外是人為所致」,我們豈能因為被害人先有一個不恰當的冒險行為,就容許他人可以恣意對被害人做不法的加害行為,不然的話,為什麼正常放水前需要廣播預警?
所以如果本次事故,並不是因為武界壩閘門無預警開啟,而是因為下雨、山崩、落石等天然災害所致,被害民眾真的要自負責任。
但如果武界壩閘門沒有故障而開啟,也不會發生這次憾事,而故障是人為疏失所導致的,我們也不能對這個人為疏失視而不見,而這個疏失也和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台電公司自然不能免去賠償責任。
台電公司有賠償責任,但可主張過失相抵減輕賠償金額
民法第217條第1、3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承前所述,被害人及台電公司對於事故的發生均有過失,所以台電公司雖有賠償責任,但可主張過失相抵,而筆者認為是被害人應可知悉溪邊是不可進入之處所,而且當地也有大水襲來的危險,卻仍然做出冒險行為,其過失的比例高過於台電公司(過失比例至少60%~80%),意即,假設倖存的妻子請求慰撫金、喪葬費等賠償,總共損害800萬元,乘以自行負擔之過失比例後(例如70%),僅能請求240萬元之賠償。
若向台電公司求償,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台電公司並不是行政機關,而是一家公司,因為國家賠償法並沒有那種公家持股超過50%就視為行政機關的規定,所以向台電公司求償的話,並不適用國家賠償法,應依民法規定,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