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等損害賠償請求,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2023-10-11

甲與乙發生車禍,甲因此骨折住院數日,之後在家休養一個月,甲希望跟乙求償200萬元(住院費),但又不願意付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的裁判費20800元,於是打算聲請支付命令,只要繳500元的裁判費。

不過甲沒有想到的是,就算法院核發了支付命令,只要乙在20日內提出異議,一樣會轉為訴訟,甲照樣要補繳20300元裁判費,此外,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往往需要法院實質調查,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嗎?

車禍的損害賠償範圍,若涉及須實質審認者,即不適於支付命令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

同法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損害賠償請求,其金額須具備「一定」性,且須釋明債務人為具有肇責之肇事者

法院對於支付命令的聲請,雖然不開庭也不訊問債務人,僅為形式上的審查,但法院仍須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的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

所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為車禍肇事者,且具有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之事證,例如「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禍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若未提出這些相關資料,法院即可能以無從認定債務人為具有賠償責任之肇事者,而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外,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之規定,金錢請求之數量須有「一定性」,但像是精神慰撫金就不具備一定性,因為精神慰撫金之酌定,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不適於核發支付命令。而像勞動能力減損的求償,應以專業醫師之鑑定報告為據,一般的診斷書無法認定有勞動能力已減損及減損程度為何,無法核發支付命令。

所以車禍的損害賠償中,能透過支付命令請求者,多數是具體可明確計算者,例如有收據的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需要醫療收據、診斷證明記載有專人照顧需要)等,但車禍的損害往往不是只有這些項目而已,所以車禍的損害賠償事件,並不宜以支付命令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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