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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簽訂買賣契約,甲以800萬元向乙購買其名下的A房地,但在過戶前,乙因為積欠他人債務,A房地遭到法院查封,而查封後當然無法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可否解除買賣契約?
性別平等工作法對於性騷擾的定義,規定於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若雇主、主管利用職務上指揮、監督機會為之者,則屬於權勢性騷擾。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不假手他人,要自己寫遺囑的話,須以本條的自書遺囑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