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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持有一張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的本票,票面發票人為王先生、保證人張先生,背面另有一位背書人林先生。由於票期屆滿後仍未獲付款,陳先生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卻同時將王先生、林先生、張先生三人都列為相對人。
王先生因信用卡欠款遭銀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將支付命令寄至王先生的戶籍地,但王先生多年來早已搬離戶籍地,在外縣市租屋居住。由於郵差按程序改以寄存送達,支付命令即視為已合法送達並確定。
阿德和小雅即將舉辦婚禮,阿德花了好幾個晚上親自剪輯一段成長影片,搭配兩人最喜歡的流行歌曲,準備在婚宴上播放,與親友分享他們的故事。另一方面,小雅希望婚禮更有氣氛,也安排了現場樂團演奏。就在準備過程中,阿德突然想到:「婚禮上播放音樂和影片,或請樂團演奏,會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需不需要申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