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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主導的綠委罷免的第一階段提議,爆出大量幽靈連署疑雲,且不合格率奇高,合理懷疑是抄名冊而來,而國民黨青年軍領銜人更被綠營譏笑為何要幫高層頂罪,偽造文書一罪一罰合併下來要關30年等等,先不論究竟有沒有抄名冊的偽造文書情事,抄名冊真的是抄幾份就成立幾個偽造文書罪嗎?還是只成立一個偽造文書罪呢?

有些人提起訴訟,爭的是一口氣、一個公道、面子,而至於法院判多少錢,並不是那麼在意,那如果跟法官表示,日後拿到被告依判決賠償的金額後,會全部捐出作為公益使用,會因此增加勝訴的機率嗎?或是法官會因此判被告多賠一點?

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