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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在職場遭上司性騷擾,事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審理後判決林小姐勝訴,命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判決書上為了保護被害人身分,原告姓名被改以「甲女」表示,當事人欄也僅記載「原告甲女、被告某某」。
王先生過世後,留下多筆土地與存款。其三名子女因分配問題意見不合,長子為求儘快解決,逕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卻要求原告提出「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否則無法准許分割。
李先生與多位親戚共有一筆土地,為了處理多年糾紛,他決定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然而,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其中一名共有人早已過世多年,但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