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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5年8月15日,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並於同年8月25日正式公告。這份指引要處理的問題非常實際:律師在偵查階段所獲悉的卷證與資訊,究竟能不能告訴被告?能講到什麼程度?對事務所同事、其他律師、甚至是當事人的家屬,又能揭露多少?
老張年事已高且逐漸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名下育有A、B、C三名子女及配偶D。不幸的是,配偶D與小兒子C均為重度身心障礙,完全沒有經濟收入,也無力協助扶養老張。
小時候不懂事,未滿18歲時曾因一時衝動觸犯法律,甚至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執行完畢。如今多年過去,成年後的當事人不小心再次觸法,心裡不禁十分恐慌:「難道當年少年時期的前科,會像揮之不去的陰影一樣,導致這次成年後的犯罪被法院認定為『累犯』,因而遭到加重本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