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移送併辦」的區別
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告後來又收到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在被告的罪數、量刑上是否有影響?說明如下。
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被告後來又收到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或「移送併辦意旨書」,這兩者有什麼區別?在被告的罪數、量刑上是否有影響?說明如下。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此,檢察官不僅應具體、特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應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盡到實質舉證責任,而非於起訴後才由法院使起訴事實達到清晰、明瞭之程度,更不應由法院補足、接力完成檢察官於偵查中未予調查之事項,否則自係悖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修法意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判決同此結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可參閱文末連結)
甲被莫名拉入一個投資的Line群組,甲知道這是詐騙集團的手法,於是假裝跟詐騙集團詢問投資事宜,並應允投資50萬元,並約定到某個超商面交現金,而在前往超商前,就通知警察在旁邊埋扶,甲抵達超商後,一名在現場等待的乙走過來,自稱是投資公司的業務,要跟甲收款,當乙收下現金時,警察就出現將乙逮捕,試問乙成立何罪?
甲使用"卍煞氣卍小賀"的暱稱玩線上遊戲,在遊戲中被另一位暱稱"鬼刀池"的玩家使用公頻廣播辱罵:「卍煞氣卍小賀你腦殘嗎?」甲很生氣,於是到警局報案,要告"鬼刀池"公然侮辱,本案是否會成罪?
柯文哲因弊案身敗名裂,其中的推手之一莫過於鏡週刊,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黃國昌除了罵鏡週是科幻小說之外,現在又批鏡週刊是「垃圾週刊」,鏡週刊也不甘示弱,發出聲明:「黃國昌先生今天(10日)在答覆記者提問時以『莫名其妙的週刊』、『垃圾週刊』稱呼本刊,公然謾罵已逾越合理評論範圍,請黃國昌先生於12月11日前向本刊致歉。如未獲黃國昌先生之回應,本刊為維護聲譽及權益,將對前述妨害名譽行為提出法律追訴。」
臺灣人甲男明知大陸人乙女沒有要和其結婚的意思,但為了讓乙能夠來到臺灣工作、居留並進而取得身分證,甲、乙於是先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並完成相關手續後,使乙女來臺後,甲、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完成結婚登記後,甲男拿到報酬5萬元,乙女隨即不知去向,甲、乙辦理假結婚,有無刑責?
甲對外積欠債務,為了避免遭到債權人強制執行,於是將自己名下的一筆土地虛偽設定抵押權給乙,意即甲並沒有欠乙錢,但仍然在甲的土地上設定債權金額1000萬元的抵押權,以妨害債權人法拍其土地,因為乙到時候可以用抵押權人的身分向法院虛偽陳報債權優先分配,將導致甲的真正債權人求償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