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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4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沒收修正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並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法院、公所調解會,均可受理離婚的調解,但如有意願進行家事事件的調解,建議向法院聲請調解,而不宜向公所申請調解,因為法院家事調解委員的素質、專業度、耐心,普遍比公所調解委員要好,而且在離婚的法律效力上,法院調解也優於公所調解,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