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甲建商工地發生工安事故,遭縣府建設處勒令停工,但甲建商為了儘速復工,秘密行賄縣長,故縣長施壓建設處違法讓工地復工,建設處基層承辦乙,知道不應該讓工地復工,於是向處長提出建言,處長口頭說會再瞭解,隔日,處長拿了一張縣長寫的條子交給乙,條子上寫「不管用什麼方法,立即讓工地復工」,乙於是簽辦工地復工事宜,使甲建商成功違法復工。

據報載,因京華城弊案遭收押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其辯護律師以身體狀況欠佳為由,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而聲請狀送入法院後次一上班日,法院以沈慶京未於書狀上簽名或蓋章為由,裁定命7日內補正。

甲因為長期有失眠情形,至醫院身心科就診,經醫師診治後,依甲的病情開立處方箋至藥局購買「含有佐沛眠(Zolpidem)之鎮定安眠劑」服用,某日甲聽朋友乙說自己心情不好、睡眠品質不佳,甲熱心得分裝數顆安眠藥給乙試用。

據新聞報導,PLG球員周儀翔因為開車時使用手機,遭警察上前盤查時,發現周儀翔身上散發酒味,要求周儀翔接受酒測,但其拒絕受測,警察於是開出拒測的18萬元罰單、移置保管車輛後,讓其離去(後續還會吊銷駕照),事情見報後,周儀翔也丟了工作。

某公司堆置在工地的一批電纜遭竊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取監視器後,懷疑是甲所為,於是警察不以通知書的方式,直接在清晨到甲的住所敲門,要求甲配合到警局製作筆錄、協助調查,而甲向警察詢問:「我一定要去嗎?我可以不去嗎?」警察則回稱:「你只要過來講實話就好了。」

公眾人物如鄭文燦、柯文哲涉貪的羈押案件,當地方法院裁定出爐後,檢察官不服裁定而提出抗告,地方法院都迅速將抗告書、案卷送交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在收案後立即分案,在一天內作出裁定,速度比一般市井小民的案件的快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