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如果不假手他人,要自己寫遺囑的話,須以本條的自書遺囑方式為之。

甲生重病不久於人世,甲希望趁自己意識還清楚的時候,指定以後遺產的分配方式並明確留下證據。於是,甲某日找來好友乙,在乙的面前口述遺產的具體分配方式,按照兒女們的孝順程度、經濟狀況、性別等因素加以分配,當然有人分得多、有人分得少,甲在乙的見證下,也同時錄音錄影,並請乙在自己過世之後,把錄音錄影出示給他的兒女,請兒女們按照他的指示分配遺產。

甲夫乙妻育有兩個小孩A、B,甲、乙因感情失和,且對於小孩日後親權行使亦無共識,於是在法院進行離婚、小孩親權酌定等訴訟,甲主張A、B兩個小孩,由甲、乙一人帶一個(A跟甲同住、B跟乙同住),扶養費各自負擔;而乙則主張A、B兩個小孩不應分離,認為應該由自己同時帶A、B,而甲要付扶養費。

甲男、乙女已是老夫老妻,其有子女丙、丁、戊三人,甲男因病去世後,乙女原本有意按照甲男生前囑付,將遺產由三個子女繼承,不過乙女的朋友跑來跟她說,依照法律的規定,乙女可以先以配偶的身分,先拿甲男一半遺產,然後再以繼承人的身分,和三個子女平均分配剩餘遺產,簡言之,朋友跟乙女說她可以分到甲男62.5%的遺產,乙種說法正確嗎?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甲男、乙女於法院調解離婚時,約定丙子由乙女單獨行使親權,也於調解筆錄中明定丙子的會面交往方案,甲男可於隔週的六、日與丙子會面交往。但後來乙女卻開始拒絕讓甲男與丙子會面交往,常以各式理由拖延、取消,甲男除了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外,是否有其他較和平的方式,讓乙女自願履行義務?

在監護權事件中,父母往往在法院爭得面紅耳斥,但最後受到法院判決影響最大的卻是小孩,在過去,小孩的意見較不被重視,不過現在實務見解已經改變,越來越重視小孩子的意見,若小孩已有表達意見的能力,法院卻未使小孩有表示意見之機會,會構成判決違背法令。

甲夫乙妻結婚數年,育有兩個尚在就讀小學的未成年子女,小孩跟媽媽乙關係比較親密,因為爸爸甲是偏向嚴父類型,所以小孩不太喜歡跟爸爸甲相處。後來甲、乙鬧離婚,在離婚訴訟期間,乙妻先帶著兩個小孩回到娘家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