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自己的債務自己負責,但法律也不禁止第三人幫忙清償他人債務(例如爸爸幫兒子還掉卡債),而第三人幫忙清償債務的法律關係,也是有學問的,債權人可以拒絕第三人清償債務嗎?而且也會因第三人就該債務是否有「利害關係」,法律效力亦有不同。

甲積欠乙借款50萬元未還,而甲又把自己的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而帳戶內則有詐騙被害人匯入的款項40萬元,經被害人報警後,警方將甲的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帳戶內款項遭凍結不能提領。而乙則持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扣押甲帳戶內的存款,並將款項交由乙收取,以清償甲對乙的債務。

甲是有錢的財團大老闆,某日強烈颱風來襲,某社區數10戶居民的住家遭土石流而淹沒,頓時流離失所,甲於是向所有居民承諾要幫忙出三個月住旅館的費用,居民也都同意了,讓居民有時間整理家園,有媒體的新聞報導可證。

甲於113年10月1日向M牌車廠下訂新車一台,訂單價格為89萬元,預定於同年11月15日交車。而M廠因為適逢年底出清舊年式新車,於是在同年11月1日宣布調降價格至80萬元,甲看到廣告之後十分生氣,主張買賣還沒完成(尚未交車),應適用11月1日後的定價,要求也要少付9萬元,遭M廠拒絕,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訴訟當事人在第一審對於訴訟爭點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應適時提出,若法院認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過晚提出者,可駁回不予審酌;而到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則是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但符合例外情形仍可為之;至於第三審程序,則是一概不得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甲委請「梅梁鑫工程行」施作房屋防水工程,甲和工程行也簽署了承攬契約,但工程行的負責人「吳瀬」收了第一期工程款30萬元後,卻遲遲沒有進場施工,甲以存證信函催促後,吳瀨仍然置之不理,甲打算向法院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甲該告「梅梁鑫工程行」還是「吳瀬」?

現今詐騙猖獗,而被害人報案後,檢警能抓到的犯嫌通常只有人頭帳戶主人、領錢的車手,所以詐騙被害人也只能向人頭帳戶主人、領錢車手求償,而法院對於這種民事訴訟,只要刑事已經判決有罪,基本上也都是按照刑事判決認定的被害金額來判決,意即被害人被騙多少,法院就判決人頭帳戶主人、領錢車手要賠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