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致傷,縱使未提告傷害,也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甲、乙素有嫌隙,甲對於乙在網路上的發文心生不滿,遂於某日糾集丙、丁、戊前往乙住家的巷口,與乙談判,談判過程發生口角,甲、丙、丁、戊一同上前徒手毆打乙,致乙全身多處擦挫傷,路邊民眾連忙報警。
甲、乙素有嫌隙,甲對於乙在網路上的發文心生不滿,遂於某日糾集丙、丁、戊前往乙住家的巷口,與乙談判,談判過程發生口角,甲、丙、丁、戊一同上前徒手毆打乙,致乙全身多處擦挫傷,路邊民眾連忙報警。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甲騎機車行經田間小徑,結果不幸被一位開著無牌拼裝車的乙撞擊身亡,乙駕駛的車輛沒有牌照,當然也沒有任何保險,不過,甲的親屬除了向乙請求民事賠償之外,也可以向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請領補償。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目前處罰的「跟騷擾行為」,限於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者,始足當之。
甲父欲將土地一筆移轉兒子乙,但又企圖規避贈與稅,明知土地公告現值600萬元,卻僅以200萬元的對價出賣給乙,心想既然有做了200萬元的金流,只要有付錢就是買賣、金額不重要,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2024年的總統暨立委大選,民進黨取得執政權,而立法院則是以國民黨及民眾黨的在野黨占多數(自恃代表六成民意),目前執政、在野黨激烈對立,而在野黨立委也對行政院及內閣有諸多批評,而綠營會譏諷藍白陣營只敢對行政院提出不痛不癢的譴責案,為什麼不提出倒閣?而藍白陣營則不會講說自己沒打算倒閣,而是回嗆這麼想倒閣綠營幹嘛不自己提?
甲駕駛汽車行駛在路上,結果被闖紅燈的機車乙撞到,乙因而不幸死亡,經鑑定後認為甲並無肇事責任(即無過失),在甲沒有過失的情況下,強制險是否仍會理賠乙的家屬?
若立法院在野黨為多數,當在野黨對執政黨的重大政策(例如能源政策)不贊同時,以立法院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變更其能源政策,行政院是否受立法院決議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