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駕駛員每月行車達一定里程,而行車油耗低於公司所訂的標準時,即發給獎金;又或者油耗低於標準者,公司會給予油資補助,但超過油耗標準部分的油資,則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某市長正就讀頂大國發所碩士班,但因為沒空寫論文,所以指派辦公室助理A女幫忙寫論文,A女沒有寫論文的專業,所以就找對岸的一些論文東拼西湊,簡體轉繁體後完成了一份論文,雖然論文品質不佳,但市長畢竟是有權勢的人,所以在教授護航下,市長取得了頂大國發所的碩士學歷,A女免費幫市長寫論文的行為,是否違法,如被查獲,會面臨什麼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可以經營商業,除了考試銓敘的公務人員外,其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以民選首長、政務官,也都適用此一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至於中央、地方的民意代表,是否也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呢?

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一案,引發社會觀注,柯文哲及民眾黨承認確有帳務瑕疵,但指控這是會計師端木正擅自調節,向監察院為不實之申報,此舉無疑是指控端木正有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在職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可申請「撫卹金」,如果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遺族可申請「遺族遺屬一次金」,而這兩種遺族可申請的給與,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還可以申請給與嗎?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可否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可領取撫卹金或遺族遺屬一次金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