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甲在上班途中,遭送貨的貨車司機乙開車撞傷,因為和解不成,甲對乙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也將乙提起公訴,在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甲打算對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甲可否將乙的雇主貨運公司也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甲的汽車被隔壁鄰居惡意刮花(涉犯毀損罪),因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甲在6個月期滿前一天,委託兒子乙為告訴代理人,具狀向地檢署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但乙沒有經驗,提出告訴時沒有檢附告訴代理人的委任狀。

在104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沒收修正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並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案例1:甲是老師,家長乙素來跟甲師不合,乙於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向教育局檢舉甲師性侵學生,使甲師遭到教育局、教評會、性侵害調查小組的約談,甲師認為若檢舉成立,自己勢必受到懲戒,認為乙意圖自己受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檢舉,對乙提出誣告的刑事告訴,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