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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上班途中,遭送貨的貨車司機乙開車撞傷,因為和解不成,甲對乙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而檢察官也將乙提起公訴,在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甲打算對乙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甲可否將乙的雇主貨運公司也列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
甲的汽車被隔壁鄰居惡意刮花(涉犯毀損罪),因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需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甲在6個月期滿前一天,委託兒子乙為告訴代理人,具狀向地檢署提出毀損罪的刑事告訴,但乙沒有經驗,提出告訴時沒有檢附告訴代理人的委任狀。
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刑法第307條規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條為違法搜索罪。
立委徐巧芯日前將外交部送交立院的援助烏克蘭密級文件(外交部自己列為密件)部分內容,外交部大動作對徐巧芯提告,主張徐巧芯違反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在104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刑法沒收修正案,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並無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
被告不服刑事第一審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至第二審,若不服第二審判決,除了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外,也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提出上訴至第三審。
案例1:甲是老師,家長乙素來跟甲師不合,乙於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向教育局檢舉甲師性侵學生,使甲師遭到教育局、教評會、性侵害調查小組的約談,甲師認為若檢舉成立,自己勢必受到懲戒,認為乙意圖自己受懲戒處分而虛構事實檢舉,對乙提出誣告的刑事告訴,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