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

某A拿著衣服到自助洗衣店洗衣服(洗衣機使用儲值卡扣款),發現洗衣機上遺留了前一位消費者某B的儲值卡,基於貪小便宜的心態,直接用這張某B的儲值卡扣款洗衣服,某A還沾沾自喜。

所謂的「車手」,就是持手頭帳戶提款卡,到ATM或銀行臨櫃提領詐騙贓款的人,而車手提款的行為,應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的「洗錢罪」,這已是實務上的一致見解。而洗錢罪也是處罰未遂的,那車手提款行為,何時著手?拿到提款卡,算洗錢著手嗎?

所謂「控制下交付」,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之1,係指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並核發偵查指揮書後,在偵查機關監控下,允許已證實或可疑為毒品及相關人員出入或通過一國或多國領域,藉由跟蹤、監聽、眼線、探測或其他特殊技術來偵查跨國性毒品犯罪。

在販賣毒品案件的查緝上,販毒者、購毒者要抓到並不是那麼容易的,所以如果能在警方的監控下,掌握到販毒者、購毒者的行蹤並一舉查獲,是最理想的偵查方法之一。於是有「控制下交付」、「誘捕偵查」的兩種模式,區別為何呢?

車禍、傷害、詐欺等刑事案件,在偵查、審判階段,檢察官、法官可能都會詢問被告、被害人是否有意願調解?這是被告會遇到的難題,就是:「如果我跟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是不是就等於我認罪了?」是否在刑事案件上就會獲致不利的結果?

甲臨時到公所辦事,結果事情處理完畢後,發現外面下著雨,但自己沒帶傘啊,這時眼角餘光瞄到門口的傘架上有數把傘,於是抱持著借用一下的心態,順手拿了把傘使用,甲當天下班後再把該傘拿回公所放在門口傘架上,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轉讓毒品的罪刑已經不輕,而販賣毒品更是重刑伺候。不論是日常買賣或是非法違禁物的交易,勢必有「需求」才會有「供給」,一定是有人要買毒品,才會有人要賣,所以買賣關係至少要有兩個人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