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者,法院會將判決書分別寄給被告和律師,不過被告、律師所在地可能不同,收到判決書的時間也可能不一樣,那上訴期間的20天要如何起算?是要以律師收到的時間還是被告收到的時間為準呢?
刑事法律
三月 04
偽造文書案件可否上訴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無法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除非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無罪者)。
三月 03
被害人放棄求償,法院還要「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嗎?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5項則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月 01
刑法性交之「進入」、「接合」如何定義?
刑法上的性交定義,規定於刑法第10條第5項:「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月 27
提出刑事自訴,法院就一定會傳喚被告出庭審判嗎?
犯罪被害人要討公道、讓被告受刑罰懲罰,有兩個程序可以選擇,一個是向警察、檢察官申告的「告訴」,另外一個則是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自訴」。告訴程序就是由檢察官指揮偵辦,調查後若認為構成犯罪,則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審理認定是否有罪;而自訴則是跳過檢察官偵查程序,直接將被告告到法院,請法院審理。
二月 24
向地檢署「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有用嗎?
在地檢署的為民服務項目中,有一種是「聲請查復案件進行情形」,用意是讓案件的告訴人、被告得向地檢署查明案件辦理情形,而地檢署網站也有提供書狀範例,讓久未接獲通知的當事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
二月 23
犯罪「被害人」的定義?間接受害算被害人嗎?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者,限於犯罪的被害人,如果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原則上也只有被害人。
懷疑配偶與其他異性過從甚密,很可能是外遇了,但外遇本來就是一個躲躲藏藏的事情而不會攤在陽光下,所以要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並不容易,且這些證據通常也都會侵害當事人的隱私。例如為了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而偷偷輸入其手機密碼觀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是否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