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結束後的「事後幫助」,會構成幫助犯嗎?
甲在深夜到工地偷竊一批電纜,拿著電纜走了一段路,但因為自己一個人實際沒辦法搬運這麼多的電纜,於是打電話給友人乙,請不知情的乙到現場幫忙載東西,乙到現場後,發覺甲可能偷電纜,但乙還是幫忙載運甲和電纜,乙會構成竊盜罪的幫助犯嗎?
甲在深夜到工地偷竊一批電纜,拿著電纜走了一段路,但因為自己一個人實際沒辦法搬運這麼多的電纜,於是打電話給友人乙,請不知情的乙到現場幫忙載東西,乙到現場後,發覺甲可能偷電纜,但乙還是幫忙載運甲和電纜,乙會構成竊盜罪的幫助犯嗎?
遭拘提、逮捕的被告,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複訊時,通常都已經傍晚或晚上了,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開羈押庭的時間也將近深夜,但這時銀行都已經關門了,如果檢察官或法官准許被告具保,但具保金額較高時(例如100萬),若被告自己、親友沒有足夠現金幫忙辦理交保,運氣好一點的話,就在拘留室過夜,等天亮銀行開門營業後,再辦理交保,運氣差的話,被告可能就會被羈押(法官可能只給與幾小時的覓保時間,覓保無著會改裁定羈押)。
甲經營民宿,但因為自己負債累累、民宿經營狀況不佳,甚至已付不出租金,而民宿日後有可能遭房東提告請求遷讓房屋,而甲為了快速籌款,隱瞞財務狀況不佳、民宿未來可能倒閉之事實,對外販售定價5折的住宿券,甲賣了很多住宿券拿到錢,但民宿還是在半年後倒閉了,買了住宿券卻無法住宿的消費者,可否對甲提告詐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94號刑事判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依手法可分為『締約詐欺』、『履約詐欺』二類型,前者指行為人於訂約時,使用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對價顯失均衡的契約;後者又可分為『純正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如以膺品、次級品代替真品、高級貨等),及『不純正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自始即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價金或款項。」
收到了地檢署的傳票,身分別是「被告」,但不想出庭,或有事不能出庭,不出庭會怎麼樣?可以自己不到,然後委託別人(例如律師)幫忙出庭嗎?
甲任職於A公司擔任會計人員,每月薪資50000元,但為了逃漏稅及避免遭債權人強制執行,經由老闆的同意,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中虛偽填載自己的每月薪資僅28000元,並持以向國稅局申報,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於偵查中否認犯罪,經檢察官起訴後,於第一審仍然否認犯罪,直到上訴第二審時才自白認罪,此時是否有貪污治罪條例中自白減刑規定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