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

家事事件法第86條規定:「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所謂懲戒權,係指父母對子女施以精神上或身體上的處罰,以矯正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促使其改過遷善,性質屬於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

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民法第1030條之1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就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了。不過「無償取得」之財產,是不列入婚後財產範圍的,而「退休金」究竟是屬於有償還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就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藝人蘿莉塔和未婚夫上節目時自己爆料為何尚未登記結婚的原因,是因為自己希望和未婚夫簽訂「雙方外遇就要賠款300萬」的婚前協議,但因為男方家人不同意,而未婚夫不是不同意簽,但覺得300萬太貴了,可不可以200萬就好?

甲立了一份遺囑,指定將其名下「A土地」遺贈給乙,但在甲過世之前,甲的妻子丙趁甲臥床意識不清時,將A土地過戶至丙名下。所以甲過世時,其國稅局核發的遺產明單已不包含A土地了,則受贈人乙還有何權利可以主張嗎?

當夫妻無法和平分手時,希望解除婚姻關係的途徑,就是裁判離婚了,而透過法院裁判離婚的依據為民法第1052條,而民法第1052條又分為第1項及第2項,第1項列舉了多款離婚事由,不過實務上最常使用的卻是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謂「收養」,係指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經法院認可,與無血緣關係之人建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而收養生效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之法律關係,與親生子女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