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訂車、交車前,原廠大降價,車主可以要求比照降價嗎?
甲於113年10月1日向M牌車廠下訂新車一台,訂單價格為89萬元,預定於同年11月15日交車。而M廠因為適逢年底出清舊年式新車,於是在同年11月1日宣布調降價格至80萬元,甲看到廣告之後十分生氣,主張買賣還沒完成(尚未交車),應適用11月1日後的定價,要求也要少付9萬元,遭M廠拒絕,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甲於113年10月1日向M牌車廠下訂新車一台,訂單價格為89萬元,預定於同年11月15日交車。而M廠因為適逢年底出清舊年式新車,於是在同年11月1日宣布調降價格至80萬元,甲看到廣告之後十分生氣,主張買賣還沒完成(尚未交車),應適用11月1日後的定價,要求也要少付9萬元,遭M廠拒絕,甲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訴訟當事人在第一審對於訴訟爭點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應適時提出,若法院認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而過晚提出者,可駁回不予審酌;而到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則是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但符合例外情形仍可為之;至於第三審程序,則是一概不得再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甲委請「梅梁鑫工程行」施作房屋防水工程,甲和工程行也簽署了承攬契約,但工程行的負責人「吳瀬」收了第一期工程款30萬元後,卻遲遲沒有進場施工,甲以存證信函催促後,吳瀨仍然置之不理,甲打算向法院提告(或聲請支付命令),甲該告「梅梁鑫工程行」還是「吳瀬」?
現今詐騙猖獗,而被害人報案後,檢警能抓到的犯嫌通常只有人頭帳戶主人、領錢的車手,所以詐騙被害人也只能向人頭帳戶主人、領錢車手求償,而法院對於這種民事訴訟,只要刑事已經判決有罪,基本上也都是按照刑事判決認定的被害金額來判決,意即被害人被騙多少,法院就判決人頭帳戶主人、領錢車手要賠多少。
當持票人不慎遺失票據,而無法持票向付款人(本票為發票人、支票為銀行)請求支付票款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取得法院除權判決後,即可持判決書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款(相關程序可參閱文末連結)。
甲、乙因為金錢糾紛打民事官司,甲於判決後,把收到的法院判決書拍照上傳到自己的Facebook專頁並加以評論(設公開),而判決書第一頁除了乙的姓名之外,還有乙的地址,乙看到這則貼文之後,認為甲公布自己的地址已侵害隱私權。
甲和乙簽訂買賣契約,甲以800萬元向乙購買其名下的A房地,但在過戶前,乙因為積欠他人債務,A房地遭到法院查封,而查封後當然無法依約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可否解除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