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外國人當不支薪學徒,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
甲開機車行,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僱用在臺灣留學的韓國人乙當學徒,除了便當錢之外,未支付乙薪水,甲是否屬於「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甲開機車行,未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即僱用在臺灣留學的韓國人乙當學徒,除了便當錢之外,未支付乙薪水,甲是否屬於「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甲經營小吃店,小本經營但仍有人手需求,無奈少子化因素,導致一直徵不到人,後來朋友介紹一位越南女子乙來工作,乙女跟甲說自己是嫁來臺灣的,所以可以直接在臺灣工作,於是甲就直接雇用乙擔任助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簡稱強制險)死亡理賠為200萬元,因為本人已經死亡,所以勢必是由家屬領取,但可領取之家屬身分是有先後順序的,其順位為何?因民法繼承順位是否相同呢?
公寓大廈社區可以養寵物嗎?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晚的規定,原則上是可以的,依第16條第4項之規定,只要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的話,是可以自由飼養寵物。但同時也允許社區透過規約的方式另行規定,如果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寵物,那就以規約的效力為先。
遠通電收在高速公路建置的ETC系統,會透過門架偵測車輛在何時行經哪個高速公路路段,用以收取高速公路使用費,而透過ETC系統也可以得知車輛的行車紀錄軌跡,該資料是否可以作為偵查犯罪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公寓大廈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某公寓大廈社區設有兒童遊戲室,中庭另設置溜滑梯一座,限定住戶才能使用,只要向管理員登記後即可使用。後來有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社區的兒童遊戲設施沒有出廠合格證明、沒有每天檢查安全性並留存報告、沒有針對兒童遊戲設施另外投保保險,認為管委會失職違法,但管委會認為兒童遊戲設施只限社區住戶使用,也沒有收錢,應該不適用公共或營業場所的規範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