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可以經營商業,除了考試銓敘的公務人員外,其他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所以民選首長、政務官,也都適用此一規定,不得經營商業。至於中央、地方的民意代表,是否也不能兼職或經營商業呢?

柯文哲競選總統的政治獻金申報一案,引發社會觀注,柯文哲及民眾黨承認確有帳務瑕疵,但指控這是會計師端木正擅自調節,向監察院為不實之申報,此舉無疑是指控端木正有業務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於在職期間死亡者,其遺族可申請「撫卹金」,如果是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死亡,遺族可申請「遺族遺屬一次金」,而這兩種遺族可申請的給與,是否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如果繼承人拋棄繼承,還可以申請給與嗎?公務人員或教職員,可否於生前立遺囑,指定可領取撫卹金或遺族遺屬一次金之人?

在網球、羽球比賽中,已廣泛使用「鷹眼系統」來判斷球是界內、界外,當選手不服裁判的界內、界外判決時,可以提出挑戰,而以鷹眼系統顯示的結果為準。在東京奧運中,李洋、王齊麟最後奪冠的界內球,鷹眼系統產製的最後界內圖片,有許多二創商品,而任何人就鷹眼系統產生圖片加以二創,是否有著作權的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23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甲公司備有打卡鐘讓員工上、下班時打卡,以留下出勤紀錄,打卡制度在內勤行政人員方面固無問題,但甲公司有諸多業務,而業務常在外拜訪客戶,如果還要進辦公室打卡,會嚴重影響效率,所以老闆也不會要求業務一定要進公司打卡,老闆也很自豪自己讓業務不需打卡,這是一個福利。但老闆沒想到的是,這已經違反勞基法,而且一次就會被罰至少9萬元。

每隔一陣子,就會傳出地方首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遭檢調約談的新聞,而檢察官也可能向法院聲請羈押,例如宜蘭縣長林姿妙就曾被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法院未准許羈押聲請,而是裁定80萬元具保,如果地方首長真的被羈押了,勢必無法在羈押期間執行職務,此時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