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訴請雇主給付加班費,應負的舉證責任
員工甲任職於某公司,上班時間早8晚5,不過甲習慣留到6點才離開公司,在下午5點到6點的期間,甲有時整理資料、有時用手機追劇,然後都留有打卡紀錄,後來甲持打卡紀錄向法院提告,主張老闆應給付每天下午5點至6點計一個小時的加班費,老闆覺得莫名其妙,拒絕給付,誰的主張有理由?
員工甲任職於某公司,上班時間早8晚5,不過甲習慣留到6點才離開公司,在下午5點到6點的期間,甲有時整理資料、有時用手機追劇,然後都留有打卡紀錄,後來甲持打卡紀錄向法院提告,主張老闆應給付每天下午5點至6點計一個小時的加班費,老闆覺得莫名其妙,拒絕給付,誰的主張有理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某大樓社區有兒童遊戲室、健身房、游泳池等設施,社區規約並未規定使用此設施需要付費,管委會認為並非所有住戶都會使用到這些設施,而且設施的維護也需要經費,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管委會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7款之規定,自行訂定「收費辦法」,規定使用設施的住戶需要付費?
有些人的惡趣味就是把車子的廠徽拔掉,改貼其他廠牌的Logo,又或是把車型銘牌變更,例如把GLC250改成GLC520,然後沾沾自喜,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我們常看到某某法律最後一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而該法律也經總統於某年某月某日公布,但你知道其實總統公布法律之日,法律其實還沒有生效嗎?
近年社會對於托嬰中心不當照顧嬰幼兒的事件,越來越重視,而事後的事證調查,除了當事人的訪談外,最直接的證據就是托嬰中心內的監視器影像了。
假扣押或假處分中的財產,只是禁止所有權人處分土地,但不能阻止政府機關依法強制購買或徵收。不過債權人的權益並不會完全喪失,徵收價金或補償金並不會發給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交由法院提存之,等於是假扣押的土地轉化成一筆錢,而這筆錢由法院保管,若債權人日後勝訴確定,即可持確定判決執行該筆提存金受償。
行政程序法第96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甲大樓社區會了增加收入,於是經過管委會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同意與電信公司配合,把屋頂出租給電信公司安裝基地台,但頂樓的住戶並沒有同意,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以多數決同意,試問甲社區出租屋頂的行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