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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規定:「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我們常看到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在野黨立委對司法院、監察院的官員(例如秘書長以下官員)疾言厲色得質問,要求司法院、監察院於會後提供書面報告說明,看起來跟對行政院官員的質詢無異,但實際上,立法委員是無權「質詢」司法院、監察院官員的。

甲生前為朋友乙的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但乙還不出來,導致甲也因連帶保證人身分被追債,直到甲過世時債務都尚未清償完畢,而且遲延利息還一直增加,甲的繼承人丙、丁,可否主張不用繼承這筆保證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