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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別人的遺失物品,觸犯的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遺失物罪屬於輕罪。
這條犯罪是很輕的罪,畢竟看到路邊有價值的遺失物而把它拿走(例如看到1000元掉在路邊),對人性是一個考驗。
而此種行為,因為是針對遺失物為之,並沒有破壞被害人對於財物的持有狀態,惡性其實不大,所以沒有必要用太重的刑責去處罰,所以本條只是罰錢而已。
什麼是告訴乃論犯罪?
在刑法上,對於侵害私人法益的輕罪,多半會設計成「告訴乃論」的犯罪。
若被害人未提出刑事告訴,司法也不會被追訴其刑事責任。而且需要於知悉犯罪及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逾期則喪失告訴權。
且被害人就算提出刑事告訴,也可於法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因「和解」而撤回告訴。
侵占遺失物罪卻是「公訴罪」
刑法第338條規定:「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這個條文的意思呢,是在說明刑法「侵占」罪章是否為「告訴乃論」犯罪。刑法第324條是竊盜罪章的規定,該條指出:竊盜罪是公訴罪,只在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才例外屬於告訴乃論犯罪。
而刑法第324條的規定,也被侵占罪章所準用,故侵占遺失物罪不是告訴乃論犯罪,沒有辦法因和解而撤回告訴,只在親屬間犯之時,才例外屬於告訴乃論。但在立法論上,這種輕微犯罪設計成公訴罪,其實並不是很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