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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第1項規定:「『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經過有「停」標字的路口時,駕駛應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認為安全時,才能再起駛通過,劃有「停」標字的道路為支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9條第1項規定:「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線道行車狀況,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支線道之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2條第1項規定:「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視需要設於支線道之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有讓路標誌或讓路線(倒三角型)時,該道路為支道,係要求駕駛應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