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

2022-12-21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同法第15條規定:「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債務人異議之訴、第三人異議之訴均為「專屬管轄」之訴訟類型,原告僅得向「強制執行法院」提出,優先於以原就被之管轄原則。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