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隱名合夥」、「合資契約」的區別

2023-03-03

在民法的債編中,有「合夥」及「隱名合夥」兩個不能的章節,雖然都稱之為合夥,但其法律效果仍有部分的不明,我們可以從法條的規定,來分辨兩者的不同。此外,投資他人的事業取得分紅,也是社會經濟的常見現象,這種投資或合資的契約,又跟合夥、隱名合夥有什麼區別?

合夥、隱名合夥、合資契約的區別

合夥的定義

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所經營的事業,是合夥人「全體共同」的事業,而隱名合夥就不是了(如後述),例如A、B、C共同以金錢或勞務出資,成立XX寵物旅館,共同經營。合夥事業的盈虧,係由合夥共同負帶連責任,且合夥財產為合夥人之間公同共有的財產。 

隱名合夥的定義

民法第700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而隱名合夥所經營的事業 ,則只是出名營業人一人的事業,並非出名、隱名合夥人的共同事業。例如A經營XX寵物旅館,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於是找B、C一起出資參與A的個人事業,並約定其盈虧,B、C以其出資額範圍內承擔虧損,而其出資則歸A所有。

而隱名合夥除別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合夥之規定。

合資契約的定義

合資契約屬於「無名契約」,就是民法沒有規定,但實務上承認其存在及效力的契約類型,而合法的無名契約,可類推適用部分民法的規定。

合資契約跟隱名合夥相同之處在於,都是出錢投資他人的事業,但如果出資者僅分受利益但不分擔損失(或僅分擔損失但不分受利益),則屬合資契約;如果除了分受利益外,也以出資範圍承擔損失,則屬隱名合夥。

例如A經營XX寵物旅館,因有擴大營業的需求,於是找B、C一起出資參與A的個人事業,不過其投資方案係約定每年可按投資、盈餘比例分配紅利,而5年後則返還當時的出資額(保底概念),因為不承擔虧損,所以屬於合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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