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撫金」與「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有何不同?
損害賠償,有財產上和非財產上兩種,財產上損害係指具體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例如車撞車輛受損、受傷治療的醫療費;而非財產的損害,例如名譽遭受損害的賠償。
而「非財產的損害賠償」,許多人會聯想到「慰撫金」,也會把它們當成是相同的概念,對於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看法。
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兩者的出處?
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8條用「慰撫金」,而第195條則用「非財產上損得賠償相當之金額」,而法律規定的文字不同,通常係帶有不同的意涵。
此問題尚無定見
二者不同之見解
司法院71年3月13日第1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認為:「慰撫金」與「非財產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不同,乃前者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較後者為廣,前者包括後者,而後者不能包括前者,故除慰撫金外,當事人間如尚有其他非財產上損害時,亦可請求賠償。例如被殺受傷,
住院治療時,則除財產上(醫藥費等)、精神上(慰撫金)損害外,即時間上光陰之浪
費亦屬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依此見解,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則稱「慰撫金」,而其他人格權之侵害,則為非財產上損害而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者相同之見解
亦有見解認為,「慰撫金」就是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所謂「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在德國實務學說上稱為痛苦金,於瑞士民法稱為稱為「慰撫」或「金錢給付之慰撫」,在日本判例學說上稱為「感謝料」,其意均相當於我國民法的慰撫金,兩者為同義, 不生前者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較後者為廣,前者包括後者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