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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之前,可能發生承租人或出租人死亡的情形,而租約是直接失效嗎?還是可以由繼承人來繼承呢?
租賃契約可以繼承
民法第452條規定:「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由此可見,租賃契約是可以繼承的,只是如果死亡的是承租人,承租人的繼承人有權終止終止租賃契約。若繼承人不為終止,則租賃契約就存續至原租期屆滿為止。
但出租人則不能因為承租人死亡而終止租約,除非符合民法第458條、土地法第114條,承租標的為「耕地」,而繼承人無耕作能力,出租人才例外可終止租賃契約。
至於出租人死亡,承租人、出租人之繼承人均不得終止租約,仍應履行原租賃契約之內容,至租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