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什麼是「行為」、「不行為」請求權?有些民事糾紛並不是單純給錢而已,而是要求被告要做什麼事情、或不可以做什麼事情。
例如:
而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向原告徵收「裁判費」,而這類事件的裁判費如何計算?
因財產權起訴,依標的價額核定
若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來,例如拆屋還地、遷讓房屋的訴訟,依被占用的面積價額,來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來計算應繳的裁判費。
例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實價登錄資訊,乘上被占用面積比例,藉以計算。
非因財產權起訴,徵收3000元裁判費
非財產權之訴訟,例如人格權侵害之排除、防止、回復名譽適當方法者,則非屬財產權之起訴事件,因無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