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及「不行為」請求,起訴時應繳納多少裁判費?

2021-02-19

什麼是「行為」、「不行為」請求權?有些民事糾紛並不是單純給錢而已,而是要求被告要做什麼事情、或不可以做什麼事情。

例如:

  1. 隔壁鄰居長期製造噪音公害,可訴請法院判決被告不得再製作超過一定分貝之噪音(民法第18條第1項)。
  2. 前男友一直打電話、傳訊息騷擾,可訴請法院禁止前男友再為此類行為(民法第18條第1項) 。
  3. 要求推銷業者刪除所持有自己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第4項)。
  4. 土地被別人占用蓋房子,可請求法院判決拆屋還地。
  5. 房客在租約到期後拒不搬走,可訴請法院遷讓房屋。 

而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會向原告徵收「裁判費」,而這類事件的裁判費如何計算?

因財產權起訴,依標的價額核定

若行為、不行為之請求,係基於財產權關係而來,例如拆屋還地、遷讓房屋的訴訟,依被占用的面積價額,來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再來計算應繳的裁判費。

例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或實價登錄資訊,乘上被占用面積比例,藉以計算。

非因財產權起訴,徵收3000元裁判費

非財產權之訴訟,例如人格權侵害之排除、防止、回復名譽適當方法者,則非屬財產權之起訴事件,因無法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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