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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時,有時會看到請求「離因損害」或「離婚損害」,這兩個請求權又分別是什麼概念呢?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請求原因、範圍均有不同,以下簡要說明之。
構成要件的不同
係指「離婚原因」所生的損害,須滿足「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始得請求賠償,最常見的就是外遇離婚了。
係指因「判決離婚」而生的損害,以判決離婚為發生損害的原因,屬親屬法上特別規定之損害賠償類型。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請求時點的不同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也可嘲行使離因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因為離因損害就是民法侵權行為的類型,本來就可以獨立求償,不需要與離婚訴訟包在一起。
例如發生配偶外遇,可以請求賠償但不一定要離婚。
因為離婚損害是「判決離婚」所生的損害,所以須於判決確定後,始得行使。
請求權時效的不同
適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規定,即民法第197條,知悉後2年或發生後10年。
離婚損害乃民法第1056條之獨立規定,民法對此條並無時效規定,故依民法第125條規定,及請求權時效為15年。
損害賠償的範圍
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為據,視類型的不同,包含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
例如家暴毆打,醫藥費之賠償即為財產上損害,而外遇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則屬於慰撫金之非財產損害。
很難想得到判決離婚會造成什麼財產上的損害(但理論上的確包含),主要都因離婚而受精神上之痛苦,要求有過失一方對他方配偶所受精神上之痛苦,所給予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