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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二人合夥經營餐廳,未約定合夥期限,不久後雙方對於經營理念不合,A於是向B聲明「退出合夥」,在B離開後,餐廳會變成A一個人的嗎?餐廳還可以經營下去嗎?
合夥為至少二人的集合體,若僅剩一人,合夥即已不存,應予清算
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合夥的法律定義,就是要「2人以上」共同出資(除了金錢外,亦可以勞務、技術出資)來經營契約,如果2名合夥人中1人退夥,只有1人是不可能成立合夥的。
民法第692條第3款規定:「合夥因左列事項之一而解散:三、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74號民事判決:「合夥乃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之合夥人共同經營事業之契約(民法第667條第1項),合夥於存續期間至少須有合夥人二人,始足以維持合夥之 存在。是以,合夥存續期間若因合夥人退夥致僅剩合夥人一人時,因已不符合夥之成立要件,且其共同經營事業之目的亦無從繼續,自應認合夥之目的事業不能完成而有同法第692條第3款所列歸於解散之事由。」
最高法院33年度永上字第177號民事判例:「合夥人之退夥,除未退夥之合夥人僅存一人外,不影響於未退夥人間合夥之存續,此與合夥之解散,合夥歸於消滅者不同。」
由以上的實務見解可以明確得知,最高法院也認為合夥因有人退夥致僅餘1人時,即構成合夥的當然解散事由。且合夥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意即清點現存合夥財產,於清償合夥債務後,若有謄餘,即按出資比例由合夥人取回,若有必要,合夥財產亦可變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