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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先生因為車禍過失傷害的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已發傳票定期審理,但王老先生已經70幾歲了,雖然意識算清楚,但有中聽而且只聽得懂臺語,也不瞭解法律,王老先生的兒子很擔心爸爸在法庭上聽不懂法官的話,或不小心說錯話。
可是打電話詢問法院訴訟輔導人員,得到的答案卻是家人在開庭時,只能坐在旁聽席,是不能直接坐在王老先生旁邊協助的,王老先生的家人有什麼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可向法院請求擔任家人的「輔佐人」,陪同開庭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當被告的陳述或理解能力有欠缺時(但未達心神喪失程度,如果心神喪失,法院是不能審判的),最直接方式是委任律師辯護、陪同開庭,但請律師要花律師費,對有些人來說是一筆負擔,且倘若案情單純,也未必要請律師。
而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屬,在法院審判期間,可以向法院請求擔任被告的「輔佐人」,輔佐人可陪同被告開庭(坐在旁邊),對於事實、證據能力、證據調查、訴訟程序等事項也都可以陳述意見,當然也可以協助轉述法官講的話給被告理解,並代被告向法官說明,只是不能跟被告明示的意思相反而已。
請求擔任輔佐人,得以言詞或書狀為之,不過建議在開庭以先以書狀檢附戶籍資料(佐證親屬關係)陳報法院,書狀內容及格式可參考以下word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