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買彩券、樂透中獎的獎金,是有償、無償的婚後財產?
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夫妻,即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其差額的一半(詳文末專文連結)。
依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毋須列入分配,而花小錢買樂透、彩券(刮刮樂等)中大獎的獎金收入,是屬於「有償」還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呢?
花小錢買樂透、彩券,運氣好中了大獎,成本和所得比例懸殊,算「無償」還「有償」?
屬於無償取得財產說
購買刮刮樂核其法律性質為射倖性契約,乃以偶然機率之發生與否來決定中獎獎金之歸屬。眾所周知,能中獎者實屬罕見,與其把獎金視為對價給付而謂為有償取得,不如評價為無償取得較為妥適。
參考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的規定,將遺產繼承與無償取得之財產並列,而均排除於婚後財產之外,立法意旨肯認兩者的概念相近,蓋他方配偶對前開財產之取得,僅係基於受讓之夫妻一方與給與人間之個人關係而來,且明顯的與配偶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參與無關,並無協力分工或貢獻可言,因為中獎就是看運氣,另一半沒有幫上忙。
準此,中獎獎金應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不予列入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標的。若依此說,不論中獎金額多少,哪怕是中了幾億幾千萬,因為是無償取得的財產,所以配偶離婚後,也不得對獎金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屬於有償取得財產說
民法上無償或有償行為如何區別,係以各當事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標準,如無對價關係,即屬無償行為,否則縱屬不相當之對價(例如以極少之代價或偶然機率取得顯不相當的高額獎金 ),仍非無償行為。
而不能區分係婚前或婚後財產者,依民法規定,係推定為婚後財產,若購買刮刮樂的資金來源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後薪水),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意旨,夫妻婚後增加之財產,不能不歸功於配偶他方的協力。是以,以婚後薪水購買刮刮樂所得的中獎獎金,本質上即有配偶的參與或貢獻存在,不屬於無償取得,從而,中獎獎金非可等同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仍應列入婚後財產分配。
若依此說,中獎的獎金,會列入應分配的婚後財產,配偶離婚後,可對獎金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實務上採哪一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論,係採「有償取得」說。
筆者則認為,在採取有償說的情形下,獎金固然屬於應列入分配的婚後財產,但畢竟「運氣」占絕大部分,買樂透、彩券的錢雖然是婚後薪水,不能完全說中獎跟配偶的協力無關,但假設大獎的機率只有0.001%,而有99.999%的機率槓龜,幾乎都取決於「運氣」成份,而且一張樂透、彩券也沒多少錢,要用婚前財產來買也屬易事,所以配偶的貢獻值真的不高,若要平均分配也不甚合理,應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請求法院調整分配比例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