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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育有兩個小孩A、B,甲、乙因感情失和,且對於小孩日後親權行使亦無共識,於是在法院進行離婚、小孩親權酌定等訴訟,甲主張A、B兩個小孩,由甲、乙一人帶一個(A跟甲同住、B跟乙同住),扶養費各自負擔;而乙則主張A、B兩個小孩不應分離,認為應該由自己同時帶A、B,而甲要付扶養費。
在司法實務上,讓小孩們能共同生活成長是否重要?法官是否傾向把小孩都判由一方照顧同住?
「手足不分離原則」在實務的應用
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主要照顧者酌定的衡量因素之一為「手足不分離原則」,亦稱「手足同親」,原則上,使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時較能表現自我,對於其身心發展較佳,所以兄弟姐妹由同一親權人為身體照護是比較好的,以避免手足分離。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主張手足分離、一方主張手足不分離時,法官是傾向於不使手足分離,將小孩親權、主要照顧者定由同一人行使的,意即把小孩都判給一方,另一方則有探視權。尤其在判決前,小孩們是生活在一起的,且可互相陪伴、玩耍,法官更不希望判決結果變成拆散手足。
但手足不分離原則並非僵化不變,只是司法實務上法官頗重視此原則而已,但如果子女年齡較長已可明確表達意願(例如子女各自表達希望跟爸爸、媽媽),或手足間感情不好易生衝突,或判決前已長期由爸爸、媽媽各帶一個,且子女適應良好,且經法院囑託社工或程序監理人或家事調查官訪視確認,此時手足不分離原則就只是其中一個衡量因素而已,法官仍可能綜合考量後,裁定由父、母各自負責照顧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