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違反契約審閱期,沒有你想的這麼這麼重要

2021-09-02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則會選定一些重要的商業活動,透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事項之行政命令,規範特定消費行為的「契約審閱期」,例如預售屋買賣之審閱期為5日。

什麼是「審閱期」?

我們辦信用卡、買新車或中古車、付費買健身房課程、買預售屋、委託房仲賣屋等,是不是都會簽書面契約,而這個書面契約都是業者準備的,裡面有許多的條款,這個契約是業者擬好,作為跟不特定消費者簽約使用,我們稱之為「定型化契約」。

而定型化契約既然是業者擬的,則其內容多半會有利於業者,而消費者在一時之間可能無法仔細閱讀所有契約條文,所以消保法才規定了「契約審閱期」,要求業者要讓消費者可以在簽約前,有一個合理詳閱契約書的時間,避免匆忙間簽下對自己顯失公平的契約,就是所謂的審閱期。而業者也不能強迫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

違反審閱期的法律效果

如果真的違反審閱期了(但其實沒那麼容易構成,詳如下一個段落說明),則消費者可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但排除之範圍僅限於定型化契約,不包含個別搓商條款(契約當事人合意搓商出來的條款),因為經過搓商約定的條款,消費者應已清楚內容,已無「匆忙間不及瞭解契約內容」的問題。

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審閱期之規定?

可是審閱期其實也沒什麼了不起的,其實很多狀況,是消費者已經打定主意要買,那幹嘛等那個幾天的審閱期,許多消費者也會自願說我同意今天就簽約,這樣能說業者違反審閱期的規定嗎?當然不是,因為這是消費者自己放棄的。

所以判斷是否違反審閱期?應先瞭解消保法的立法目的

審閱期的目的,在於使消費者充分了解契約內容,避免消費者於匆忙間不及了解其依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及應負之義務,致訂立顯失公平之契約而受有損害

所以消費者若未發生以上情事,就算這次消費未遵守契約審閱期,也不能說違法,消費者也不能嗣後主張違反審閱期,要求定型化契約之內容不構成契約的一部分。

例如:

  1. 雖然違反審閱期,但消費者在合理期間內默不作聲,嗣後不得再主張違反審閱期的法律效果:
    企業經營者在簽約前未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但於簽約後已經將定型化契約交付予消費者,消費者隨時得查閱契約條款,有隨時瞭解契約條款之機會,在經過相當合理之期間後,消費者未曾主張契約審閱期遭剝奪,亦未曾反應有不瞭解契約條款或主張契約條款之不公平處。
    則此時已難謂消費者係於匆忙間訂立契約而不知該契約之相關權利義務,其訂立之契約有失公平之虞,此時,企業經營者雖於簽約前未給予消費者契約審閱期,自亦應認為上述契約審閱期之瑕疵已經補正,消費者事後不得再主張契約條款因違反審閱期而不構成契約內容。
  2. 消費者自願放棄契約審閱期:
    企業經營者有告知消費者審閱期相關權利,但消費者自願拋棄審閱期,同意立即與業者簽署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事後當然也不能主張契約條款因違反審閱期而不構成契約內容。

什麼情況會違反審閱期?

須發生「消費者沒有得到可以理解契約權利義務之機會,即被迫簽署定型化契約」才行,例如:建商要求消費者需要先付定金後(推定成立契約),才提供買賣契約書,未給予消費者審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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