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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重大車禍,「車輛修復費用」超過「修復後車輛殘值」時,往往車主都會忍痛將車輛報廢(此時保險公司理賠的前提也是要將車輛報廢),求償金額要如何計算呢?還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修復車輛的費用嗎?
例如甲開著一台車齡5年、市值125萬元的C300上路,結果被乙駕駛的貨車闖紅燈撞上,賓士原廠報價修復費用100萬元,但因為這台C300經過大撞,所以修復後的車輛駕值會減損30%僅剩87萬元,甲只好忍痛報廢,報廢拿到10萬元,而此時就發生「車輛修復費用」超過「修復後車輛殘值」的情況,甲可向乙請求的車損賠償費用為何?
當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應以金錢(即車輛市場價格)賠償損害
首先,車輛修復費用、修復後殘值的判定,基本上法院都是以汽車同業公會的鑑定意見為準(常常送公會鑑定)。
雖然依民法第213條規定,損害賠償的方式,係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而在訴訟實務上,被害人幾乎都是請求「回復原狀」的必要費用,可是並非所有的情形都可以回復原狀。
民法第215條規定:「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當「車輛修復費用」超過「修復後車輛殘值」 時,就屬於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這邊的回復原狀費用不需計算折舊,以實際需要花費的金額為準)。
既然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就不適用民法第213條回復原狀或請求回復原狀所需金額的規定,係以民法第215條之「以金錢賠償損害」為據。而這邊的金錢呢,則是指「價值賠償」,所以被害人可以請求肇事者賠償相當於車輛發生車禍前之市場價值(也是送公會鑑價)。
以旨例而言,甲可以跟乙請求的車損金額,為車禍前C300市場價格125萬元減去報廢拿到的10萬元,可向乙求償1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