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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係低收入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獲准,在法院一審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獲准,但一審敗訴,上訴二審時,還需要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嗎?
什麼是訴訟救助?
民事、家事、行政訴訟起訴時,原告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意思就是法院會先跟原告收一筆處理費,原告如果未繳費,法院不會受理案件,原告或許會覺得不公平,但如果訴訟獲得勝訴,法官也會在主文交待被告要返還原告這筆裁判費。
不過訴訟標的金額越高,往往裁判費越高,就未必是人人都可以負擔的了,如果是假扣押案件,擔保金更高難度,所以法律也允許低收入戶或經濟能力貧寒者,可檢具事證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而法律扶助法第63條直接規定,法扶的受扶助人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應予准許。
訴訟救助雖名救助,但其實法院也只是「暫時」不跟你收裁判費、擔保金而已,但如果後來訴訟輸掉了,法院還是來找原告來追討這筆還沒收的裁判費喔。
訴訟救助可以暫時免繳哪些費用?
一審准許訴訟救助,上訴二審不需再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所以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同一事件所提上訴,所以不用再重覆聲請訴訟救助,若再為聲請,法院會裁定駁回。
而如果一審未聲請訴訟救助,在上訴二審時,則是可以向二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