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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後,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可於收到判決書後20日內(在途期間另計)向原法院聲明上訴, 以下提供上訴聲明的寫法供民眾參考。
原告一審勝訴,被告上訴
《上訴人(一審被告)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告一審敗訴,原告上訴
《上訴人(一審原告)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告一審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被告就敗訴部分上訴
《上訴人(一審被告)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告一審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原告就敗訴部分上訴
《上訴人(一審原告)上訴聲明 》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小提醒:以上範例是常見金錢給付訴訟之上訴聲明,僅供參考,但有時上訴聲明仍須視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而調整,若案情較為複雜,仍建議諮詢律師、委請律師處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