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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有勝敗的第一審判決,對造不服第一審的判決而提出上訴,原本沒有上訴的被上訴人,民事訴訟法賦予被上訴人有「附帶上訴」的權利,意即雖然已逾上訴期間,但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上訴人仍可提起附帶上訴,對自己第一審敗訴的部分提起上訴。
而「附帶」上訴的字義,似乎是附帶著上訴人的上訴程序,若上訴人將上訴撤回,則附帶上訴是否還可以繼續訴訟呢?
上訴撤回,附帶上訴是否受影響?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同法第461條規定:「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
依上開規定,若被上訴人已提出附帶上訴,則上訴人就不能任意撤回上訴了,其撤回需要得到被上訴人的同意才行,其原因無非係因上訴人撤回上訴,會使附帶上訴失效。
但民事訴訟法第461條的但書又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若附帶上訴「具備上訴要件」者,則附帶上訴例外不受影響而可繼續訴訟,何謂具備上訴要件呢?
最高法院32年度抗字第309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即現行461條)
但書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
」
故例外情形,必須附帶上訴也要在20日內的上訴期間(不在法院轄區者,加在途期間)提起,如果附帶上訴是在上訴期間經過後才提起就不行,而具備獨立上訴的要件,則是指具有上訴之利益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