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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的設置,但沒有參與公司經營的股東,仍享有監察權,可請求公司讓股東查閱公司的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其法律依據為公司法第48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無限公司的規定,為有限公司所準用,同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但如果股東請求公司提供上述資料,仍然遭到拒絕,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訴訟上又需注意什麼?
未執行業務股東,可訴請法院判決命公司董事(執行業務股東)提供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即為股東向法院起訴的請求權基礎,公司不得拒絕提供。
法條雖然是寫「查閱」,但未限定查閱之方式,而且如果僅能以肉眼方式觀看,難以及時就查閱之資料稽核、比對,無法記憶其內容,難以達成其行使監察權之目的,所以股東也可以用影印、抄錄、拍照的方式進行。
但原告仍須留意以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