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女死亡,可由表示失權,讓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不得繼承嗎?
對於父母不負扶養義務、長期不聞不問的不孝子女,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父母可利用遺囑或其他方式,表示讓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自己的遺產。
子女先死亡,其子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以上就是所謂「代位繼承」之規定,當繼承人子女先死亡,該死亡子女之子女(即繼承人之孫子女),可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舉例來說:繼承人有子女A、B、C,但B早先一步離開人世,則B之子女可以代位繼承B的應繼分。
代位權的性質:「固有權」還是「代位權」?
關於代位權的性質,有二種看法,而通說、實務係採「固有權說」:
固有權說
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是自己本身固有的權利,其繼承權係直接繼承到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代襲。
以上例而言,D、E之所以可以繼承,並不是承繼其父B的繼承權,而係其本來就有繼承權,其是順序在B後面而已,係直接繼承。
代位權說
代位繼承人是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的地位而為繼承,並非固有權利。
以上例而言,D、E之所以可以繼承,係代替其父B的繼承權而來。
已死亡之子女,縱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亦不及於代位繼承人
因為代位繼承的性質係採「固有權說」而非「代位權說」,意即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承襲被代位人的權利,所以被代位人縱使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但並不及於代位繼承人,而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應以該繼承人本身是否也構成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去判斷。
以上例而言,就算B多麼的惡劣而經繼承人表示失去繼承權,但只要D、E沒有任何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其代位繼承權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