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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因故吵架,乙妻負氣跑回娘家,然後持甲夫罵自己的Line訊息、錄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最後裁准並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甲夫不得對乙妻為家庭暴力行為,且命甲夫須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甲夫不能接受此結果,在收到保護令後立即向法院提起抗告,抗告是否會使保護令暫不生效?
對保護令提起抗告,在法院廢棄原裁定前,仍有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在一般的家事裁定,抗告中停止其效力,但另有特別規定者,則從其規定,而在保護令的部分,則有相關的特別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 」
基於保護令的目的是為了即時保護被害人,核發門檻較低,如果因為相對人提起抗告就停止效力的話,就無法達到保護被害人的目的。且保護令重於預防,是降低被害人未來再被家暴的機率,只要相對人不要家暴就不會違反保護令,所以兩相權衡之下,讓保護令在抗告中不失其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立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