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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82條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86條第1項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如果是最高法院所下的裁定(例如最高法院『確定第三審律師費金額』的裁定),這也是裁定啊,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抗告,但是最高法院已是終審法院了,沒有上級法院,那到底可不可以抗告?
不服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抗告,但可提出再審
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因最高法院已無上級法院,故理論上,不服最高法院裁定,已無法提出抗告。
而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而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497條為「再審」要件之規定,所以不服最高法院裁定,雖無法抗告,但可提出再審。不過再審條件嚴格,要通過再審門檻並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