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監護宣告裁定提出抗告,監護宣告是否已生效力?

2024-08-12

甲父有小孩乙、丙二人,甲父名下有不少財產,但因年邁失智嚴重,乙、丙在法院監護宣告事件中,都爭取擔任甲的監護人,而第一審法院裁定由乙擔任甲父的監護人,但丙不服,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而乙是否可先持一審監護宣告裁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開始執行監護人職務?

監護宣告於抗告期間,仍有效力,經裁定廢棄確定,才會失效

家事事件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裁定,於裁定送達或當庭告知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時發生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失其效力。監護宣告裁定經廢棄確定前,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之行為,不得本於宣告監護之裁定而主張無效。」

監護宣告的裁定,於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時發生效力,縱使當事人對監護宣告裁定提出抗告,於抗告期間也不停止效力,另外為維護交易安全,也明定於監護宣告裁定經抗告法院廢棄確定前,關於監護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所為行為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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