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警察核發之跟騷法書面告誡,有何救濟管道?

2025-04-04

遭他人為「性與性別跟蹤騷擾」行為的被害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依跟蹤騷擾防治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受理後,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經調查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時(無須達確信程度),警察機關即可「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要求行為人不得再犯。

書面告誡不帶有罰鍰或其他剝奪或消滅資格的性質,而是一個警告性質的處分,對於人民的限制程度較低,所以跟騷法的書面告誡,雖然仍設有救濟程序,但僅能於接獲書面告誡後10日內,向核發警察機關提出「異議」,由原核發警察機關進行審核,若認有理由時即應更正之,若認為無理由,原警察機關應於5日內送交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而上級警察機關為決定後,即不得再表示不服,意即無法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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